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百问百答
民营企业利用国家投资形成的军工关键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主要有:一是登记制度。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民营企业应当自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手续。二是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民营企业对登记在册的军工关键设施设备,应当确保其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对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规格、性能、状态、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作完整记录。其中,企业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需要特殊管控的军工关键设施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企业改变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用途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办理补充登记。三是处置管理制度。国家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以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租赁、担保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审批制。以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备案制。企业拟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应提交审批或备案申请材料,报送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审核后提交国防科工局。(参见《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规定,承制单位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中,应严格落实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质量的主体责任。装备主管部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依据国家、军队有关法规、标准和合同要求,对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装备研制生产过程实施质量监督,对产品进行检验验收,督促承制单位妥善处理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承制单位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武器装备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在武器装备试验中出具虚假试验数据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造成损失的,承制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参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
根据相关规定,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装备发展部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军队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保密管理情况;相应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根据有关规定,由装备采购主管部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有效性进行日常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财务资金状况,经营信誉,保密要求落实情况及军方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监督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的,要求装备承制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发现发生重大事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进行查处。(参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相关税收政策正在修订中。具体税收政策问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当地国防科工主管部门。
目前军方尚没有专门鼓励“民参军”二次技术开发的政策。装备发展部正在制定《推进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措施意见》,拟将其纳入装备预研管理体系予以支持。下一步将进一步扩大预研指南发布范围,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各类预研项目申报,根据其优势及任务性质,按渠道纳入相应计划予以支持。
根据现行规定,承担军品任务的民营企业,现有条件难以满足相关任务需要的,在符合国家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投资补助支持。目前,国防科工局正在组织制定针对非公企业申请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政策、程序和要求,预计2014年印发执行。(参见《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装备发展部正在逐步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建立竞争采购保护制度。对于竞争主体少、尚未形成稳定竞争格局、技术或者产品军事专用性强的装备采购项目,尤其是对竞争前期投入较大的失利民营企业,拟通过项目补偿、分包补偿和经费补偿等方式实施保护,鼓励和扶持其继续参与后续竞争。(参见《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法规)
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装备采购管理部门正在逐步建立完善竞争性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制度。对采购文件、采购程序或者采购结果等事项有疑问或异议的,民营企业可首先向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的装备采购管理部门进行询问或书面质疑;对答复不满意时,民营企业可向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提出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时,可继续向装备发展部提出复议申请。(参见《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法规)
相关规章制度主要有:《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2005年2月)、《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工委,2005年6月)、《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原国防科工委,2005年9月)、《关于深化装备采购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央军委,2005年12月)、《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防科工局,2007年2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用技术向军用转移的指导意见》(国防科工局,2007年8月)、《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原总装备部,2009年2月)等。
装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中,通用性强、不需要保密的装备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涉及国家和军队安全、有保密要求、不适宜公开招标采购的,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后没有承制单位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无法满足要求的,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金额小,通用性强,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不需要保密的,一般采用询价方式;只能从唯一装备承制单位采购的,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不能从其他装备承制单位采购的,一般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参见《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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