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利用国家投资形成的军工关键设施设备如何管理?-百问百答

民营企业利用国家投资形成的军工关键设施设备如何管理?

发布时间:2014-11-09 12:52:45     点击数:537

民营企业利用国家投资形成的军工关键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主要有:一是登记制度。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民营企业应当自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手续。二是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民营企业对登记在册的军工关键设施设备,应当确保其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对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规格、性能、状态、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作完整记录。其中,企业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需要特殊管控的军工关键设施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企业改变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用途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办理补充登记。三是处置管理制度。国家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以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租赁、担保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审批制。以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备案制。企业拟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应提交审批或备案申请材料,报送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审核后提交国防科工局。

(参见《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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