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百问百答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的:一是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二是规范军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三是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军工企业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规定,除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外,民间资本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参见《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用投资的指导意见》)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的:一是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二是规范军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三是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军工企业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规定,除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外,民间资本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参见《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用投资的指导意见》)
为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发展的需求,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科研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军工企业等相关单位,开展军用材料及其制品、基础机电产品等的研究开发。具备以下条件的民营企业可申报军品配套科研项目:一是具备法人资格;二是具有参与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安全生产等条件,具备相应的保密资格;三是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确定范围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资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通过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领取配套科研计划的年度项目需求信息,依据项目需求信息,编写配套科研项目建议书,通过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按程序组织开展咨询评估、征求各方意见,符合要求的项目,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批复立项。(参见《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维修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取得资质。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维修应取得相应资质。二是达成意向。取得资质后,根据军方需求和企业优势产品或技术情况,经双方沟通达成合作意向。三是签订合同。通过招标、谈判等方式与军方签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合同。四是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接受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队装备采购部门及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一般情况,民营企业申请办理第一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维修领域准入资质的周期约为12个月,申请办理第二类和第三类准入资质的周期约为6个月。各类审查认证和监督检查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
承担不同任务的民营企业,所需具备的准入资质有所不同。具体可分为三类。(一)承担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即列入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内的专业或产品)科研、生产、维修任务的民营企业。需在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下文简称为“保密资格认证”)和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下文简称为“质量体系认证”)的基础上,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下文简称为“许可审查”)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下文简称为“资格审查”)。其中,许可审查与资格审查联合实施。(二)承担一般装备中技术简单的武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科、生产、维修任务的民营企业,只进行资格审查,不需进行质量体系认证和许可审查。对承担本类任务民营企业的保密要求是:产品本身不涉密,但背景、用途等涉密的,由采购方与承制方签订保密协议;应急或短期生产秘密级产品的,由采购方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对承制方进行保密审查;长期承担涉密任务的,需进行保密资格认证。(三)承担军选民用产品生产、维修任务的民营企业,只进行资格审查(以文件审查形式为主)。对参与军选民用产品招标竞争的企业不设特别资格限制,凡产品及服务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中标企业经资格审查后,可注册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参见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
依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有关规定,民营企业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向军队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提出申请;二是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三是接受军队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四是通过资格审查后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有效期限4年。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当在注册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注册。下一步,军队将向社会发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名录,各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负责对企业承制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明确承制单位类别(一、二、三类)及受理意见,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参见《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GJB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三是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四是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五是申请单位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六是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参见《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有关规定,民营企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一般要经过以下四个步骤:一是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联系,查询许可目录,获取相关信息;二是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其中,申请第一类许可或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局申请,仅申请第二类许可的,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申请;三是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四是审查通过后,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拟申请延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期限的,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申请程序提出许可延续申请。(参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二是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是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四是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五是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六是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七是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其中,申请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参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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