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维修任务,需具备哪些资质?-百问百答

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维修任务,需具备哪些资质?

发布时间:2014-11-09 12:14:55     点击数:1441

承担不同任务的民营企业,所需具备的准入资质有所不同。具体可分为三类。

(一)承担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即列入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内的专业或产品)科研、生产、维修任务的民营企业。需在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下文简称为“保密资格认证”)和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下文简称为“质量体系认证”)的基础上,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下文简称为“许可审查”)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下文简称为“资格审查”)。其中,许可审查与资格审查联合实施。

(二)承担一般装备中技术简单的武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科、生产、维修任务的民营企业,只进行资格审查,不需进行质量体系认证和许可审查。对承担本类任务民营企业的保密要求是:产品本身不涉密,但背景、用途等涉密的,由采购方与承制方签订保密协议;应急或短期生产秘密级产品的,由采购方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对承制方进行保密审查;长期承担涉密任务的,需进行保密资格认证。

(三)承担军选民用产品生产、维修任务的民营企业,只进行资格审查(以文件审查形式为主)。对参与军选民用产品招标竞争的企业不设特别资格限制,凡产品及服务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中标企业经资格审查后,可注册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参见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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