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管理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工作,促进装备预先研究成果向现实装备能力的转化,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预先研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是指针对明确的装备应用背景,在真实或模拟真实的环境条件下,对已取得突破的单项技术综合集成,进行演示试验,以验证其应用的可行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的先期技术开发研究活动。
第三条 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项目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工管理,实行合同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开展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装备研制和现役装备改造需求,有明确的技术性能指标以及使用背景要求。
(二)关键技术已经突破,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性能指标满足演示验证总体方案的要求。
(三)演示验证总体目标明确、方案可行,科研试验条件具备,具有良好可靠的技术协作单位。
(四)经费概算与演示验证内容相匹配,研究经费能够支撑。
第九条 对符合开展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条件的项目,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和总装备部授权的单位,应当组织科研单位编写《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项目立项论证报告》(以下简称立项论证报告),并对立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应用需求、技术成熟程度、演示验证内容和技术指标、演示验证方案、配套保障和试验条件、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 对有两个以上科研单位申请承担的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项目,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或者总装备部授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总装备部的有关规定择优确定承研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和总装备部授权的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确保完成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项目任务。
第十五条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和总装备部授权的单位,应当组织成立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项目的行政指挥系统和技术指挥系统,负责项目的试验保障和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项目的技术把关和技术协调。
第十六条 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项目任务书批准后,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或者总装备部授权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 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工作。对需要动用现有装备、改装现役装备或者利用协作单位配套设施的,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或者总装备部授权的单位及承研单位协调落实。
第十八条 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研究阶段和重要技术节点,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或者总装备部授权的单位应当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方可转入下一研究阶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