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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探索研究管理规定(节选)

发布时间:2014-11-09 12:02:10 点击数:1058
颁布单位:总装备部 发文字号:装法[2006]8号 颁布时间:2006-11-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器装备探索研究工作,规范武器装备探索研究管理,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预先研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武器装备探索研究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武器装备探索研究(以下简称探索研究)是以发展新一代武器装备、形成新的军事技术能力为需求牵引,以科学技术的新进展和新应用为基础,以自主创新为推动力,针对武器装备的新概念和支撑这类武器装备发展的军事前沿技术所开展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四条  探索研究的主要任务包括:探索武器装备的新概念,研究其基本原理、系统构成、军事应用前景和经济技术可行性;探索军事前沿技术,研究其基本原理、实现途径和军事应用的可行性。

第五条  探索研究应当坚持需求牵引、技术推动,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自主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探索研究工作应当集中管理,按以下八个阶段组织实施:发布指南、受理评审、立项审批、拟制计划、签订协议、组织实施、项目验收、成果转化。

第四章  项目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  探索研究项目的申请应当坚持“指南引导,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鼓励强强联合,协作攻关。

第十七条  探索研究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支创新思维活跃、专业配置合理的高素质科研队伍;

(二)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设施和配套保障条件;

(三)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技术储备。

第十八条  每年年初,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会同总装备部有关业务部,根据总装备部对探索研究工作的总体要求,部署探索研究项目的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科研单位根据总装备部的部署要求和探索研究发展指南,论证提出探索研究项目,编制《武器装备探索研究项目综合论证报告》,经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和总装备部授权单位审查筛选后,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抄送总装备部有关业务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总装备部预研管理中心根据探索研究项目立项批复,组织拟制探索研究年度计划草案,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抄送总装备部有关业务部。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综合平衡,经总装备部有关业务部会签后,报总装备部审批,下达总装备部预研管理中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总装备部预研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的探索研究年度计划,与承研单位签订《武器装备探索研究项目协议》,《武器装备探索研究项目协议》是落实探索研究计划的主要形式,是承研单位开展探索研究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六条  承研单位每年年底应当总结当年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编写《探索研究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并于翌年1月10日前报总装备部预研管理中心。

总装备部预研管理中心应当组织初审专家组对探索研究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将项目年度进展情况和评估意见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抄送总装备部有关业务部。

第二十八条  承研单位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应当拟制《探索研究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探索研究项目技术总结报告》,报总装备部预研管理中心。

总装备部预研管理中心在总装备部有关业务部的指导下,组织初审专家组对探索研究项目进行验收,形成《探索研究项目验收书》。

在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军方使用部门机关有关人员参加。总装备部预研管理中心总结项目完成情况,连同项目验收书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抄送总装备部有关业务部。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验收并有显著军事应用前景的探索研究项目,应当按照《装备预先研究计划管理规定》和《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管理规定》,及时转入装备预先研究其它研究计划,开展应用开发研究或演示验证工作。

总装备部预研管理中心应当建立探索研究成果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探索研究项目成果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奖励、保密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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