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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管理规定(节选)

发布时间:2014-11-09 12:01:11 点击数:800
颁布单位:总装备部 发文字号:[2003]装字第2号 颁布时间:2003-0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工作,规范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以下称重大基础研究),是围绕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发展,进行的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和前瞻性的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新材料的科学研究活动。

重大基础研究应当按照武器装备预先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模式管理,实行基金制。

第三条  重大基础研究应当针对以下两方面开展研究:

(一)长期制约我军武器装备发展和国防科技进步的重大基础研究问题;

(二)我军武器装备发展和国防科技进步需要进行的前沿探索、创新研究的重大基础研究问题。

第四条  重大基础研究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需求牵引,瞄准前沿;

(二)自主创新,跨越发展;

(三)缩短战线,突出重点;

(四)解放思想,勇于探索;

(五)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五条  重大基础研究的管理工作,在总装备部科技委指导下,应当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十年发展纲要制定与发布;

(二)项目申请与立项;

(三)项目实施与评估;

(四)项目验收。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八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的申请应当坚持“纲要引导,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强强联合,协作攻关。

第十九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组织和协调多学科、跨专业科研队伍合作,开展交叉性和综合性研究;

(二)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科研队伍;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和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基础。

第二十一条  预研管理中心依据专家顾问组综合评审意见,在总装备部有关部门指导下,向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申报立项申请。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综合平衡后,上报总装备部批准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已立项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每年的年度计划应当报总装备部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三条  根据总装备部批准下达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年度计划,预研管理中心应与承研单位签订《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项目课题协议》。

第二十四条  承研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应当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并进行项目的开题论证,制定该项目详细技术研究方案,落实研究队伍,明确分工和时间进度节点等。总装备部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开题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承研单位年终应编写项目年度总结报告,总装备部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年度工作进行评估,专家组评估后提出评估意见。通过评估的项目转入下年度继续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重大调整、终止或承研单位更换等情况,应经总装综合计划部和有关部门审议后,报总装备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承研单位完成全部工作后,应当撰写《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总结报告》。总装备部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验收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专家组提出《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项目评价报告》。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汇总后,应将验收项目的《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总结报告》和《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项目评价报告》提交专家顾问组进行验收综合评审。预研管理中心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建立成果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的成果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中国国防科技报告(简称GF报告)”、奖励、保密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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