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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预先研究基金管理项目规定(节选)

发布时间:2014-11-09 12:00:13 点击数:1982
颁布单位:总装备部 发文字号:装法[2009]2号 颁布时间:2009-0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装备预先研究基金(以下简称预研基金)项目管理,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预先研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研基金,是指在装备预先研究领域设立的用于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

本规定所称的预研基金项目,是指使用预研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预研基金项目通过开展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等研究活动,为发展新型武器装备提供理论依据和基本知识,培养国防科技人才,增强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自主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预研基金项目一般分为共用技术基金项目、支撑技术基金项目和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根据研究内容和投资额度,各类项目可以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共用技术基金项目是指在装备预先研究共用技术领域设立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支撑技术基金项目是指在国防科技有关行业技术领域设立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是指围绕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设立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各类预研基金项目应当重点突出、协调发展、避免重复。

第五条  预研基金工作应当坚持尊重科学、平等竞争、公平公正、激励创新的原则,按照指南引导、自由申请、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方式安排。

第七条  预研基金项目实行从立项到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共用技术基金项目和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管理分为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项目申请与评审、项目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四个阶段。支撑技术基金项目参照上述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办公室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预研基金项目申请。各申请单位根据基金办公室当年发布的受理申请通知及预研基金项目指南,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查、遴选后,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书统一报送基金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预研基金项目指南;

(二)有军事应用前景;

(三)学术思想新颖,有独创性和先进性;

(四)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途径和研究方法合理可行;

(五)申请经费符合当年资助额度。

第十三条  预研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过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其他国防科研项目;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科技人员推荐;

(三)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具备直接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的申请:

(一)已完成的预研基金项目被评定为优秀的;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或学成归国的;

(三)所在单位长期承担相关研究工作,具有较好研究条件的。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一)在读研究生;

(二)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

(三)非申请单位所属的科技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和参与新的预研基金项目:

(一)最近五年内,其负责的预研基金项目未能通过验收;

(二)负责的预研基金项目中有两项以上(含两项)尚未结题;

(三)负责的预研基金项目正处于延期执行期间。

第十七条  基金办公室对预研基金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程序或申请书编写规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申请经费预算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不予受理的申请项目,基金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基金办公室对已受理的预研基金项目申请书进行汇总,分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基金办公室具体承办项目评审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

(二)熟悉被评审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国防科技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并且近年直接从事相关研究工作;

(三)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热爱国防科技事业。

评审专家应当优先从总装备部有关专业组中遴选。

第二十条  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项目、本人参与研究的项目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项目。

申请人可以向基金办公室提出不宜评审其申请项目的专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预研基金项目的评审,可以采用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的形式。重点项目应当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

通讯评审应当选择不少于3名专家,会议评审应当组成评审组。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当由同一组专家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依据预研基金项目指南,从军事应用前景和科学意义、基础性和创新性、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可行性、研究基础和保障条件、经费合理性等方面,对申请项目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剽窃申请书的有关内容,不得泄露尚未公开的评审专家姓名及工作单位、评审意见和评审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金办公室根据本年度经费指标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资助建议,拟制预研基金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会同总装备部有关业务部门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审核,报总装备部批准后下达。

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基金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预研基金项目年度计划中与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门和总装备部授权的单位相关的内容,可以抄送相关单位。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预研基金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项目承研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保证研究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研单位接到预研基金项目年度计划后,对重点项目应当组织负责人编写项目任务书,对一般项目应当组织负责人填写项目修改补充说明,在规定时间内报基金办公室核准,作为项目实施、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对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由基金办公室报批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或项目申请书及修改补充说明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每年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项目承研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承担的预研基金项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填写装备预研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报基金办公室。

基金办公室应当撰写预研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抄总装备部有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研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研单位应当及时向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一)不能直接从事项目研究一年以上的;

(二)组织项目研究工作不力或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的;

(三)不再是承研单位科研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或研究进度,项目承研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整申请,由基金办公室报批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

(一)相关技术已公开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失去研究意义的;

(二)研究过程中遇到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预计无法完成的;

(三)项目负责人因故离岗一年以上,所在单位无合适人员接替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缓拨资助经费、撤销项目或者责令承研单位返还已拨资助经费: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未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不接受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预研基金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撰写装备预研基金项目总结报告和国防科学技术报告,并附测试报告、有关论文等研究成果,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基金办公室,同时将国防科学技术报告报送其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预研基金项目验收通常在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指导下由基金办公室组织,重要项目验收可以由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和有关业务部门直接组织。

验收单位应当以总装备部有关专业组专家为主组建专家组实施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形式。重点项目验收时,可以视情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观看成果演示。

第三十四条  预研基金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二)研究成果创新性及科学意义;

(三)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四)预期军事效益;

(五)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方可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并重新组织验收。

重新组织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执行。

基金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承研单位。

第三十六条  总装备部有关专业组应当对当年通过验收的预研基金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成果转化应用意见,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抄送基金办公室。

基金办公室应当建立项目成果档案,视情向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门和总装备部授权的单位通报,推动成果及时应用于装备技术的研究开发。

项目结题后,项目承研单位应当跟踪项目的成果转化应用、获奖等情况,并及时通报基金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基金办公室应当定期通报预研基金项目完成情况,建立项目负责人和承研单位信誉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预研基金项目有关成果鉴定及成果管理、国防科学技术报告、奖励、保密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总装备部授权的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支撑技术基金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种文档、报表格式,由基金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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