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其它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采购公告 > 其它公告

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关于2017年全军共用信息系统装备预研立项评审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9 15:42:00   点击数:5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2017年全军共用信息系统装备预研立项评审工作,营造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公平公正竞争环境,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是2017年全军共用信息系统装备预研立项评审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立项评审分为初审和会议评审,可按领域并行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每条公开指南和涉密指南信息,超过5个单位(联合申报的视为一个单位)申报的,需进行初审和会议评审,不超过5个(含)的直接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二章  立项评审专家组

第五条  立项评审专家组以装备发展部专业组和专家库为主体,采用“指定+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遴选。初审专家人数一般控制在7-9人,以技术专家为主;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一般控制在13-17人,包括技术专家和价格专家,其中价格专家不少于2人。

第六条  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前,应当熟悉和掌握评审活动的规范化要求,签订“专家承诺书”。

第七条  评审专家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守国家机密,严格控制知密范围。凡属涉密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表和泄漏。

第八条  项目立项评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相关课题的评审:

(一)有本人申报或参与;

(二)与申报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三)与申报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收到评审专家回避申请后,及时决定是否予以回避。同时告知回避申请专家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受理与形式审查

第十条  申报材料采取现场集中受理的方式,不受理非现场申报的材料。

第十一条  涉密指南条目的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中所有单位)应具有相应保密资质,非涉密指南条目的申报单位无需保密资质。

第十二条  一个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对同一个指南发布条目,每个单位无论作为牵头单位还是参与单位,只能申报一次,否则取消该指南条目申报资格。本次申报不允许只申报部分研究内容。

第十三条  现场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的同时完成形式审查,以下情况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

(二)申报项目的编号、名称与需求信息不符;

(三)申报单位中存在保密资质不满足申报课题密级要求的;

(四)申报人上报的初审材料中透露申报单位及申报人信息;

(五)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公章与申报单位不符;

(六)其他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第十四条  现场形式审查未通过的申报材料,可修改后在项目受理期内再次提交,超过受理期限不予受理。

 

第四章  初审

第十五条  初审采取专家集中盲评方式,每名专家对申报建议书进行书面审查并打分,初审满分为100分,每一份项目建议书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依据打分排序,确定通过初审的项目。

十六  初审重点审查研究目标、技术指标、研究进度、研究成果、应用前景、创新性、研究方案及技术途径七部分。其中,研究目标15分、技术指标15分、研究进度 5分、研究成果10分、创新性15分、研究方案及技术途径30分、应用前景10分。对研究方向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总分计为零分。

第十  初审通过原则:

(一)初审得分不得低于60分;

(二)每个项目通过初审的项目建议书数量控制在5个(含)以内。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如本指南条目按初审打分排序后,没有作为牵头单位或独立申报的民营企业入围,则增补作为牵头单位或独立申报的民营企业中得分最高的(必须超过60分)进入会议评审。

 

第五章  会议评审

第十  通过初审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原则上应由申报人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报。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报人经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批准,可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二十  项目申报人参加会议评审入场前,应当对评审专家组名单予以确认。项目申报人如有充足理由申请专家回避的,应向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提出书面申请,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会同评审专家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回避。项目申报人确认后方可参加会议评审。

第二十一条  提交会议评审的项目申报材料中,经费报价不得超过指南条目所列的经费限额,否则取消会议评审资格。

二十二  会议评审详细程序与打分规则后续另行通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会议评审后,有关入围候选单位信息将按指南发布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仅受理书面实名举报。

二十四  评审全过程相关材料全部归档备查。评审结果若出现争议,由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协调处理。

二十五  本工作规范由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负责解释。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

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var cnzz_protocol = (("https:" == document.location.protocol) ? " https://" : " http://");document.write(unescape("%3Cspan id='cnzz_stat_icon_1254143054'%3E%3C/span%3E%3Cscript src='" + cnzz_protocol + "s11.cnzz.com/z_stat.php%3Fid%3D1254143054' type='text/javascript'%3E%3C/script%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