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确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装备采购方式是指实施装备采购时,根据不同情况应当采用的法定形式。装备采购方式是年度装备采购计划的基本要素之一。
装备采购程序是指采用确定的装备采购方式实施装备采购时,应当遵守的操作规程。
第三条 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的确定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适度公开、竞争择优、注重效益、操作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装备采购方式根据装备类型、保密要求、采购金额和装备采购市场等情况确定。
装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经总装备部认可的其他方式采购方式。
第五条 总装备部负责全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的管理工作。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本系统装备采购方式的管理工作。
装备采购计划部门会同装备采购业务部门承办装备采购方式的确定工作;装备采购业务部门会同装备采购计划部门、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等承办装备采购方式确定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参与投标、谈判的装备承制候选单位应当在《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取,特殊情况报总装备部批准。
第七条 在确定装备采购方式和组织实施装备采购程序过程中,从事装备采购工作的人员与承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承制单位投标,依据确定的标准和方法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承制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装备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通用性强、不需要保密的装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招标小组。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和军兵种装备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相应机构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负责拟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装备采购招标等工作。招标小组由装备采购业务部门、装备采购计划部门或者其他机构、部门的人员组成。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装备技术、价格、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三)拟制招标文件。招标小组根据招标装备的战术技术要求、采购数量和交付时限等情况,拟制招标公告、招标装备价格标底、评定标准和方法等招标文件。
(四)报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定。其中,总装备部规定的重要装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报总装备部审定。
(五)发标。招标文件经审定后,由招标小组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六)投标。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有关资格证书、技术和质量以及进度承诺、报价等投标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其负责人印鉴后密封,在规定的截标日期送达招标小组。
(七)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小组主持,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和装备采购计划部门的代表、招标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小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等投标文件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八)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经过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经所有成员签字后有效。
(九)定标。招标小组根据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并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备案。招标小组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五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标:
(一)符合条件的装备承制单位或者投标人不足两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或者低于装备采购标底价格20%的;
(四)装备采购计划取消或者采购方式变更的。
废标后,装备采购部门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装备采购计划取消或者变更的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邀请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采购是根据承制单位的资格条件,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少于两家承制单位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承制单位投标竞争,从中择优评选出中标承制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装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和军队安全、有保密要求不适宜公开招标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无法满足需要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装备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实施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第五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通过与不少于两家承制单位进行谈判,择优确定承制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装备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承制单位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二)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无法满足需要的;
(三)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非公开状态下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组织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装备采购业务部门、装备采购计划部门的代表和装备技术、价格、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二)拟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谈判小组拟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人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文本草案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内容。
(三)报批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定。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承制单位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制单位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承制单位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有关谈判文件。
(五)谈判。谈判小组应当与承制单位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承制单位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承制单位。
(六)确定承制单位。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承制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和报价等因素综合评定结果,提出候选成交承制单位,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和军兵种装备部审定。
谈判小组应当将审定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承制单位。
第六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一家承制单位采购装备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惟一装备承制单位采购的;
(二)在紧急情况下不能从其他装备承制单位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必须继续从原装备承制单位采购的。
第二十四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非公开状态下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组织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装备采购业务部门、装备采购计划部门的代表和装备技术、价格、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拟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谈判小组拟制,内容应当包括装备的采购数量、质量、价格、交付进度及售后服务等要求。
(三)报批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定。
(四)谈判。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与承制单位进行谈判。谈判过程出现与谈判文件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五)报批谈判结果。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谈判结果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定。其中总装备部规定的重要装备采购项目,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报总装备部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单一来源采购装备的配套设备与器件,具备招标方式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应当督促承制单位采用相应采购方式采购。
第七章 询价采购
第二十六条 询价采购是指向有关承制单位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装备承制单位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需要保密,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一)通用性强,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
(二)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
第二十八条 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组织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装备采购业务部门的代表和装备技术、价格等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承制单位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要,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制单位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承制单位,并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承制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承制单位。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依据评定成交标准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成交承制单位,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定。
询价小组应当将审定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承制单位。
第八章 价格确定
第二十九条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根据确定的装备采购方式,采取相应的定价模式,成立价格审核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装备价格法规政策,开展装备采购价格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实施装备采购时,价格审核组应当对采购装备的成本进行测算,提出价格标底,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定;需由总装备部确定的装备采购价格标底,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专题报总装备部审定。
定标后,中标方投标价格即为中标价格,中标价格应上报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装备采购时,在谈判前,价格审核组应当对被邀请的装备承制单位报价进行审核,提出价格谈判预案;谈判结束后,其价格方案应当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定。需由总装备部确定的装备采购价格方案,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专题报总装备部审定。
第三十二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装备采购时,价格审核组应当对承制单位的报价进行审核,提出价格方案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定;需由总装备部确定的装备采购价格方案,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专题报总装备部审定。
第三十三条 采用询价方式实施装备采购时,在询价结束后,其价格方案应当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选择装备采购方式和执行采购程序的情况;
(三)装备标底测算及定价方案制定和保密情况;
(四)装备采购工作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
(五)装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行为;
(六)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五条 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装备承制单位对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的询问、质疑与投诉,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在30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投诉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泄露军事秘密。对投诉事项需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从事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军队纪律检查部门的监察。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军队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依法查处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在装备采购工作中采购方式选择合理、采购程序执行符合规定,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向承制单位泄露标底或者定价方案的;
(二)在装备采购招标、投标和谈判中与承制单位恶意串通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制单位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的;
(五)在装备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开展招标、谈判等装备采购工作所需业务经费,从年度装备采购经费中予以安排。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